一起民事案件,却惊现两个法院关注,一个法院判决,一所法院执行,当事人却全然不知,这起事件却发生在河南省的周口市,瞧----
周口项城市法院的这起案件是如何诞生的?!
我叫李志洲,家住河南周口项城市王明口镇袁寨村,而今向尊敬的领导和媒体记者反映沈丘县法院枉法裁判,项城市法院违法执行,导致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之事。
一、事情经过
2002年3月15日,我妻张梅和李志忠之妻、之女,因为棉花营养钵池内杂草一事发生冲突并发生殴打事件。之后,我与李志忠也发生肢体冲突,我的右耳朵被咬掉,却没有追究李志忠的责任,导致李志忠全家外逃。而在2008年深秋季节,我却意外收到了一份来自沈丘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文号为(2008年沈民初字第859号),判决日期为2008年9月10日。原告为李志忠,起诉我的理由是侵权赔偿纠纷案,为此我与全家人都很惊讶。2008年的11月5日,我正在工地施工时,却遭到项城市法院的强制执行,把我的自动翻斗车开走并卖掉,又从我的银行账户划走存款1万元,同时我又被法官们戴上刑拘、羞辱、殴打,拘留15天。心想:我妻子被打,我的耳朵被咬掉,受伤的是我家,却怎么出来这样的起诉状?真是莫名其妙,我认为:有起诉状,法院应该告诉我吧!然而,此事我并不知道,却收到了一份判决书,这事真的很奇怪。况且,我们都是项城人,跟沈丘县也没什么瓜葛,沈丘县法院怎么送来一份判决书?难道,项城市法院没有立案庭和审判庭,只有执行庭?
当我询问项城县法院法官时,一位宋姓法官却这样说:“我们是受沈丘法院委托执行。我问沈丘县法院的赵姓法官:“你们怎么审理我们项城的案子?”他这样回答:“是周口中院指定的。”我要看这份中院的指定审判通知书,他却说:“没有,有也不会让你看!”为此,我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周口中院及项城市法院、政法委、检察院、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我的请求
1、强烈要求项城市法院赔偿我的车辆、务工,差旅费及精神损失费与医疗费。2、追究沈丘法院有关法官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责任,并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真正还我以公道!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李志洲
身份证:412729196307207433
手机:18348320022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