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媒介广告发布必须遵循的四个原则
2008-12-18 08: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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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物质商品也在不断的推陈出新。任何一种商品从开发研制到推向市场销售都要有一个过程,原始产品销售推向市场的方法是及其缓慢的,它是通过人与人的传播途径而达到产品在市场的扩散和销售的。而随着电波与通讯网络时代发展与数字电视的普及,更加速了企业产品在市场的流通化销售进程。

可以说现代的电视媒介,在企业商品销售环节中所发生的作用则更为快捷,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作为媒介的电视广告人在传播中又该怎样去做呢?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舆论工具都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我们党和政府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所以媒介的所有宣传引导,都必须建立在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基础之上。舆论宣传是这样,那么广告宣传也不例外。因此,我们的电视媒介广告人在做产品宣传时必须遵照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公正传播。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而丧失公众利益。

笔者认为,电视媒介广告发布,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要坚持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人的生命。所以我们应当也必须遵循这一法则。正直的广告人都把它作为一条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但仅有道德的规范还是不够的。因为广告的真实性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就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虽然只有四十九条,但60%的条款是涉及广告的真实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关的条款规定。

二是要严格按照《广告法》进行审核发布。对任何一家发布广告的单位与个人,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产品,什么样的关系,作为电视广告媒介发布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要遵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审核程序秉公办事,认真审核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核查核实其产品功用与性能的可靠性,特别是涉及到人们身体健康的各类医药类产品,更要慎之又慎,这也是杜绝一切不法广告发布,使产品流入市场和误导消费的关键控制环节。更是有效预防不合法广告发布,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应有的负面阴影的根本举措。

三是精心策划,搞好产品宣传的包装发布,突出宣传效果。众所周知,作为市场化运作的电视媒介,其广告收入是维持整个电视台运作的主要经济来源。所以,当今的电视台,大多把经济创收任务压在了电视台的广告部门。而广告部作为企业和个人相对接的窗口单位,又要千方百计在合法的前提下,不折不扣的为客户精心策划制作出精美的引人入胜的广告宣传片段,来把企业生产的产品利用多种手段与程序,进行精包细裹来吸引公众眼球,让公众在了解其信息、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基础上,来唤醒其公众的接受欲望与购买意识。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后,带来的就是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最终打造出自身的知名品牌。这样,也无形增加了电视媒介的广告收入,最终实现企业与事业的“双赢”局面。这也是使电视传媒从市场走向繁荣的根本要素之一,所以,电视广告媒介要在策划上精心细做,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效益的攀升。

四是要做好广告发布后的跟踪测试工作。电视广告媒介,也是服务窗口,所以,电视广告媒介要在提高服务质量,做好精心策划广告内容的同时,还要做到诚实守信的及时播出,对所发布的广告,做好市场检测、受众调查和区域效果分析、认真做好总结和建档工作,并适时给广告客户进行一下效果反馈,这样,让广告客户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名副其实的上帝,由此,更加信赖电视广告媒介,为深层次领域的合作共赢埋下一根“连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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