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大型养殖场不能超越侵占耕地“红线”
2020-11-29 1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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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百度上浏览到一条信息。名字为《即将消失的粮田地》,反映的是河南省永城市新桥镇占用基本农田,把2000多亩连片的粮田流转给永城市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大棚、搞大型养殖场之事。

且不说企业能给当地带来的经济效益怎么样,就说占用基本农田2000多亩。就令人瞠目结舌,使人震惊。难道当地政府就不知道是严重的超越基本农田“红线” 行为?也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显然,这种私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是不尊重法律的行为。

众所周知,今年的疫情爆发,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纷纷甩锅中国,并开始多方位制止中国,打压中国,断绝与中国的贸易合作,包括与人民生存相关的粮油米面领域的贸易,这些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六、七十年代倡导的“深挖洞广积粮,备战备荒为人民”的真正含义。俗话说的:“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这句话,就说明没有农业,社会就不会稳定;没有工业,国家就不会富足;没有商业,人民的经济生活就不会活跃。然而,前提是以国家稳定基础上的发展,必须是由农业生产作保障,一个国家的人民没吃没喝没穿,何谈稳定、发展和振兴?

2015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做出批示,强调,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抓紧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大力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规范有序探索和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意见》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

《意见》明确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意见》明确指出:“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作为党的总书记习近平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都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工作,而作为地方政府的永城市新桥镇政府及当地的村委会,就不知道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做出令人费解、荒唐至极的土里流转协议?!别说是恐吓逼迫群众签字,就是群众自愿流转,作为主导一方的地方政府,也应该做好引导,劝告和行政干预工作,切实遵照法律,强化法律法规实施,牢牢把握从严保护、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的总体原则要求,切实管好用好土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抓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生态保护责任落实,遏制“耕地非农化”“粮田非粮化”乱象,守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农业生产的稳步增长。不乱做,不胡为,守好土,尽好职,担好责,这才是一个合格政府与称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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